近日,重慶渝北區(qū)的校服招標工作引發(fā)社會廣泛關注。一些家長反映,該區(qū)要求在服務平臺上實施校服采購申報及備案,并且采用“最低評標價法”,被指嚴重違背 “統(tǒng)一大市場”“公平競爭審查條例”以及“學校美育浸潤行動”等相關政策,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傾向。
校服采購環(huán)節(jié)越是復雜,越容易藏污納垢。一些地區(qū)要求先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審批,然后才能進行校服采購。即便是家長提出的增補訂需求,也需經過“準購”審批。甚至按照合同約定生產出來的貨品,需要先報備審批同意才能發(fā)貨。不僅效率低下、難以滿足家長的,另一方面甚至潛藏利益輸送、涉嫌保護特定企業(yè)、限制公平競爭。
而“最低評標價法”通常指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,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。這種評標方法表面看是節(jié)省家長購買校服成本,實則是犧牲學生和家長權益,極易引發(fā)諸多問題。早在2019年,長沙市雨花區(qū)兩會上,區(qū)政協委員、砂子塘小學校長祝健群就做了關于《提高中小學生校服質量、調整校服價格》的提案。她指出,由于定價過低成本受限,導致校服質量不夠好;也有多位家長不止一次地向學校反映,如果能多提供幾款材質好、款式大方的校服供孩子選擇,家長們愿意多買幾款校服,以免學生在服飾方面投入過多的注意力。
從政策層面來看,國家大力倡導建設“統(tǒng)一大市場”,旨在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,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(huán)境。《公平競爭審查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,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、限制商品及要素自由流動等影響公平競爭的內容。采用“最低評標價法”進行校服招標,可能導致外地優(yōu)質校服供應商因價格因素被排除在外,限制了市場要素的自由流動,與“統(tǒng)一大市場”建設背道而馳,涉嫌違反《公平競爭審查條例》。
2023年教育部《關于全面實施學校美育浸潤行動的通知》明確提出“以美育浸潤學校”,將校服納入美育育人體系,完成了從管理工具到教育載質的質變。業(yè)內人士指出,若僅以價格低廉作為采購標準,可能引發(fā)一系列不良后果。一方面,過低的價格可能導致中標企業(yè)在生產過程中為降低成本而采用劣質原材料,影響校服質量,損害學生的身體健康;另一方面,缺乏對設計、品牌等非價格因素的考量,會使校服款式單一、缺乏特色,難以發(fā)揮校服在美育中的積極作用。
實際上,校服采購這件事原本可以很簡單,“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”。校服陽光采購其關鍵在于厘清教育部門、學校和家委會的職責、角色和定位,并確保各方各司其職。作為校服采購的主要監(jiān)管部門,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要轉變行政思維,在校服采購監(jiān)管中發(fā)揮“指導”和“監(jiān)督”職能,將校服采購決策權歸還給出資采購人。不少家長也表示,校服是孩子每天都要穿著的服裝,質量和舒適度至關重要,希望招標過程能夠更加公平、公正、透明,真正為孩子們提供高品質、兼具美感的校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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